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7-07-05 07:23:00来源: [互联网]
消费信托指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信托产品。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
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年至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创新热度下降。总体上互联网消费信托有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如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及相关APP进行发售。
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
回顾以往的互联网消费信托创新实践,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以及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有“昙花一现”的特征,未能形成持续的成熟的商业模式。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信托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