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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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09:53:12来源: [互联网]
对于当前的慈善信托来说,虽然整体发展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自身实力还不是特别强。在这种背景下,选择一个合适的助力,就显得格外重要。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其实慈善信托可以借助家族信托的力量来发展,真的如此吗?
慈善信托业务拓展至今,有些信托公司仍处于烧钱树立品牌形象的初级阶段,以貌似的社会责任大使而存在,不仅没有基本的管理费收入,甚至信托公司还要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虽说慈善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短期的、局部的不计成本的投入是可行的,但长期的如此运作,显然违背了一个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本质,继而可能影响到企业的财务发展,最终这种模式虽然能在当时有一定的社会轰动效应,但却是一条既窄又走不长的小路。
因此,发展慈善信托还是要回归信托的本质和慈善的初心。信托的本质是一种经济行为,慈善的初心是一种社会的奉献,两者的结合当然是取两者利益最大的交汇点,即信托生存的底限与慈善效用的最大化,慈善效益的最大化不应以打破信托生存的底限而实现。
根据私人财富调查报告显示,当前高净值客户人群中一半以上高度关注慈善事业。但通过了解发现,目前有的信托公司在接受高净值客户捐赠做慈善信托业务时,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搭公司之人力物力免费提供服务。从人性的角度分析,客户捐赠财产,却要向其收取管理费,的确有悖人情。
《慈善法》第五十条约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分享投资收益这一条路也走不通。
既然高净值客户中大部分有做慈善的计划,慈善信托可考虑借力家族信托,打造“一单永流传”的慈善信托计划。在家族信托计划中约定一部分用于增值财产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慈善计划,小部分可作为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本金不动,只拿收益做慈善的方式,也可以确保慈善计划的长期存续。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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