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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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0 09:45:14来源: [证券时报]
对于当今的信托行业来说,做好信托监管已经不光是监管层的工作了,不少信托公司现在也在积极配合信托监管的展开,希望可以借此带动自身的转变。目前有专家表示,做好信托监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市场规律,真的有效吗?
早在2105年,监管层便启动以促进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为整体思路的信托监管改革。
然而,如果将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一般性地理解为回归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法律关系层面的话,那么可以说,现行绝大多数的信托业务活动并未远离这一本源。因此,作为促进信托业监管整体思路的“回归信托本源”,就不仅仅是回归信托法律关系,而应是回归信托市场规律本源——对信托市场规律的回归。
现代信托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信托产品和信托服务、用益信托与投资信托、政信类信托与商业性信托的界限。在此背景下,促进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也不能简化为对信托业传统业务模式的回归,而应充分考虑到信托机构创新业务在所谓“回归信托本源”监管思路下的存在空间与方式。
同时,如果将“回归信托市场规律本源”作为信托业监管的核心思路,那么到底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以及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某种平衡,更应该成为监管层考虑的重点问题,否则不仅“回归信托本源”本身会变成一项难以实现的“回归”,甚至“强化监管”本身也会成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梦魇。
关键词: 信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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