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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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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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08:51:44来源: [河南日报]
前两天,河南省首只慈善信托落地,吸引了不少社会力量的关注。按照当地专家的分析来看,当前做好慈善信托不能光是流于表面,而应该内外两处协调发展。这个观点也受到了不少人的赞同,对于慈善信托的影响不容忽视。
郑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日前发布信息,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局递交了“百瑞仁爱·映山红慈善信托”备案材料,并成功备案,成为我省首个获批设立的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与传统捐赠、公益基金会一样属于慈善行为,但有着很大差异。尽管都是基于公益目的,但传统的公益基金会更多是汇集慈善资金,因组织章程规定及专业人员不足问题,大部分慈善基金不能作为投资使用。同样,传统捐赠也面临着资金用完活动就终止的尴尬境地,慈善活动往往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慈善信托有着财产管理的属性,可以根据双方约定,采取金融投资等方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使捐赠资金由“输血”向“造血”转变,资金不“断炊”,慈善活动可以自我滚动,细水长流。受委托人多数为信托公司,因其专业性,对资金的利用将更有效。
当然,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并不存在优劣之分,而是根据捐赠目的不同,相互补充。
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有了合法身份的慈善信托发展很快。民政部相关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共成功办理慈善信托备案21单,初始资金达30.85亿元。
慈善信托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想要健康成长,必须做到内外兼修。对内,受托人要保障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意图,做好慈善活动,在资金管理的效率上维持一个高水准,信托行为才能维持,后续效益才能发挥。对外,慈善信托必须接受民政部门、银监会、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完善定期信息披露,委托人捐资账户资金状态如何,资金使用去向、收益亏损状况都应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披露,报备给民政部门等。受托人应保障公益活动开展的效果,既要执行委托人的意图,又要维护好受益的人权益。
将爱心落到实处,慈善行为必须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慈善信托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委托人可以选择信托监察人。“慈善法”规定,“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这就从法律上将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界定。
如何发挥好信托监察人的作用,也是慈善信托能否持续的一个关键因素。信托监察人可以是社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也可以是第三方审计机构等,他们的全程参与,将为慈善信托筑上一道安全屏障,慈善信托才能够行稳致远。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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