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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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09:27:28来源: [滨海时报]
近来,不少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对信托无效的情形很是好奇,在业内不少专家看来,导致信托无效的原因很大,大致可以分为七类,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诉广大投资者,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避免信托无效的情形出现,还是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民张女士经朋友的介绍正在考虑选择信托行业来投资,也关注了一些信托产品。通过信托经理的介绍,张女士决定投资一项信托产品。“因为是第一次做这种投资,不知道会不会有陷阱,万一合同无效就糟糕了。”张女士咨询律师,法律有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信托是无效的?
解答:根据《信托法》,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 信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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