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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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09:22:26来源: [互联网]
从近期的一系列事件来看,监管趋严已成为2017年金融行业的主旋律。对信托业来讲,在这种强监管强问责的环境下,要将防风险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开展自查并整改。
为规范信托产品销售行为,实现信托产品营销公开透明,监管部门要求各销售机构严格落实双录机制。然而,实际操作中,仍有虚假夸大推介材料、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充分审核投资人资格以及违反私募原则公开营销等乱象发生。
此次监管多处提及对信托产品销售的规范,例如:
53号文要求自查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是否通过资管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5号文强调禁止将私募产品销售给大众投资者,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随着监管的加强,预计那些销售不规范或依赖第三方销售的信托公司,在资金端募集会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此次监管对银行理财、自营以及同业业务进行了诸多限制,例如:
45号文要求自查同业和理财投资业务是否接受和提供第三方担保及兜底承诺,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
46号文提出要规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证券市场等问题。
考虑到银行与信托的合作业务中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理财及同业资金,那么此次对银行理财、同业投资监管的强化,将可能对信托公司机构端资金来源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次监管文件提到信托业要“创新风险防控手段,发挥好信托业保障基金作用”。考虑到此前,监管部门曾提及,像央行定向降准一样,保障基金也可以定向降费,希望通过调整保障基金费率,来调节各类业务的结构。因此,可以预期,下一步保障基金费率的调整将成为行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次监管打破了资管行业过去的业务模式,包括通道模式、嵌套模式以及同业模式等,继而对行业内不同产品结构的机构收入和规模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信托公司来说,虽然短期内业务可能会有所冲击,但长期来看是利好,有利于信托向本源回归。下一步信托公司应加快转型,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开展差异化经营,形成特色业务。
关键词: 信托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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