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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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09:38:04来源: [互联网]
在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事关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虽然信托已经多种方式灵活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对于参与程度还受到外部法律、政策环境的较大制约,给予些建议。一起来看看吧!
加快不良资产收益权和证券化业务的常态化发展。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准化业务和银登中心挂牌备案的准标准化转让模式,能够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的有序、规范流转,但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每次流转和产品试点需要“一事一报”,审批效率制约着市场发展,建议尽快梳理总结前期不良资产收益权流转和证券化试点工作经验,出台相关政策,实现由试点向常态化业务的转化发展,促进不良资产处置标准化业务的规模化发展。
继续改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环境。尽管不良资产市场越来越市场化,不少地方政府仍然站在当地企业尤其是当地国有企业的角度,保护地方利益,增大了不良债权的催收、转让难度。过往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还曾出现法院不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质,认定信托设立无效,以信托名义追偿不良债权时被驳回起诉等问题。此外,处置不良资产必然涉及大量的诉讼,目前信托在财产保全方面成本过高。
培育和丰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参与主体。目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已经呈现主体多元化特点,建议调整不良资产只能向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的政策限制,拓宽批量受让机构范围,鼓励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和专业化资产处置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允许保险、理财等机构资金参与投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加快培育律师、会计、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促进处置效率提升。
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跨市场政策协调和配合。真正化解不良资产问题不能止步于实现不良资产从银行体系“出表”,通过盘活资产、提升价值实现真实处置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经济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不良资产处置需要有效综合利用多种处置方式,需要监管部门部际协调等方面给以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市场化债转股等政策性较强的领域,还需要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产业政策等相配合,才能形成政策合力,改善处置效果。
建议准确理解和把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信托业务实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协调降低信托公司诉讼保全成本负担,争取信托公司在诉前保全及诉中保全中,享有与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同等地位,减轻成本负担。
关键词: 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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