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7-04-17 09:03:57来源: [互联网]
日前,信托产品登记开始实施。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制度已经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虽然即将上线的系统只具备部分功能,但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会边运行边完善。
对信托机构而言,肯定要投入人力,因为每笔信托都涉及预登记、初始登记、终止登记、变更登记等。虽然目前还未要求存续信托进行登记,但肯定这块也会纳入登记范围。截至2016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0.22万亿元,信托行业已经成为中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如此规模的存续信托意味着大量信托需要补登记。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信托产品预登记系统,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均在该系统上进行预登记,预登记系统定位于为信托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各银监局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服务,实现信托产品的事前报告管理和集合信托产品的发行公示。
而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预登记生效,拿到产品唯一发行编码后,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托初始登记。信托终止后,申请人应当在信托清算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终止登记。若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信托变更登记。
实际上,业界对信托登记系统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上海浦东新区便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该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各项登记手续、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等。
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制约,该登记中心一直停留在地区性平台发展,且疏于维护。产品登记停留在2013年3月发行的产品。产品转让最新信息也停留在2015年4月。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中心并未被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所从事的登记业务是否就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信托登记’,也缺乏法律依据,当时推出的《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只是一个地方法规,登记结果也不能得到司法部门的采信。这些因素制约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发展。
而受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区域性交易平台无法跨区交易等因素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相关业务发展缓慢,限制信托业长久健康发展。
致力二手信托交易的高搜易曾在2016年年底发布国内首份《信托二级市场调研报告》,报告根据对2432名高净值投资客户和267名理财师进行了调研,并采集了相关平台的信托流转数据。
目前,多数信托流转均分散在各家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虽也会提供信托转让撮合服务,但仅限于自身客户和自身发行的产品,受让客户还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要求。另外,转让定价主要基于转受让双方协议定价,因此撮合成功率并不高。
目前来看,信托登记便于监管了解整体情况。若下一步符合条件的更加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可以在平台上流转,就非常有意义,相当于形成二级流转市场;如果再进一步,信托产品可以在此平台上发行,就类似于银行间债市、股市,这就更有意义了。
信托登记和披露的规范化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如果信托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投资者也需要买者自负,有利于解决刚性兑付问题,而另一方面,如果卖者没有尽责,那么信托登记和披露的规范化也有利于投资者维权举证,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