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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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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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09:21:40来源: [中国证券网]
日前,监管趋严的势头日渐明显,而信托的通道业务或首当其冲,未来规模有压缩可能。新的监管环境下,传统的通道业务将逐渐淡出市场,引起不少人的关注!
据了解,46号文(即《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的核心主要针对监管套利、同业套利和规避监管指标等问题。海通证券姜超分析指出,46号文直接指向2015年以来盛行的同业套利和同业扩张,涉及银行、理财、同业存单和委外,如果严格实行,将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理财业务和非银机构造成较大影响。
相较46号文,53号文对于信托业的影响则更为直接。该文件中,对于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和信托业务的“不当交易”方面的检查颇为严厉。
其中,信托业务的检查包括是否利用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信托与银行开展业务时,是否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的风险管理责任,导致可能的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形回购条款的情形;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合作时,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等。
“纵观53号文的最新监管思路,可见此次检查对于资管嵌套、不当表内资产的表外转移等进行了严格要求,这部分主要涉及信托的通道业务。”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记者表示,这既可能影响存量通道业务的整改,也将涉及对新增通道业务的压制。
除了通道业务,多位信托业内人士均认为,53号文对于同业投资的要求提升。“穿透式管理应该是未来监管趋势。”华东地区某信托公司风控部门人士称。袁吉伟表示:“可以说监管进一步提升了信托产品投资的要求。”
事实上,尽管新政刚刚面世,但对通道业务的影响其实已经有所显现。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通道业务大量回流信托渠道,该类信托业务的规模迅速增长。尽管此前通道业务回流信托的现象颇为明显,但目前很多信托公司已经在有意识地降低通道业务的占比和重要度。“有些公司甚至在去年底已经提前应对,现在‘靴子落地’,对于这些公司的影响可谓相对较小。”
监管目前关注的风险点,在很多公司的相关业务中确实部分存在。但是,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的风险责任归属等问题,目前各家公司与合作银行间,在对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已较规范。
此前由于通道业务出现兑付风险造成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相互推诿,彼此“踢皮球”的现象,在当前已难再现。但是银行理财资金受到严格监管,目前仍有出表压力。
未来银行和信托公司间的合作模式,很可能是银行负责推介项目,而信托公司真正担负起主动管理的职责。
关键词: 传统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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