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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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09:39:45来源: [网易]
就在前几天,国民信托发布了一份新的公告。有意思的是,这份公告并不是针对这家信托公司的内部变革,而是针对国民信托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更改一事做出的应对,那么这份公告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北京银监局做出了《关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国民信托修改公司章程获批。
此次,国民信托公司章程中共进行六处重大变动。其中,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五款由“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有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变更为“持股未满五年不转让所持有股份,但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严格的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变动将公司增加一名副董事长的设置写入章程。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中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变更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并且,公司“执行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被修改为“战略与提名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公司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诉讼依据也不再仅限于《公司法》第152条,而是将范围扩大至《公司法》全文。
现在看来,国民信托发布此份公告,其实也是想借助媒体的力量告知广大投资者和关注者,由于自身股东股权转让变更,因此自己也会在公司的相关章程上进行修改,避免引起大家伙的误会,可见,国民信托还是比较细心又贴心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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