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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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09:33:15来源: [证券日报]
众所周知,推动传统业务转型、信托业务创新、信托产品升级是信托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力量源泉。在此新的历史起点上,境外理财业务为信托公司的转型创新提供了一片新蓝海。
鉴于海外投资的巨大市场空间,布局海外虽然是信托公司转型创新的重要方向,但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信托公司应根据股东方的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的业务优势,决定是否进军海外市场,真正从盈利角度制定公司战略、探索盈利模式。未来,“信托公司出海掘金”有望成为信托业转型创新潮中差异化的盈利新模式。
现阶段,国家队信托公司布局海外业务,应紧抓“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的大主题,以国家政策为战略前提,为推进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海外运作提供技术与资金方面的支持。
投资标的方面,信托公司应依据“资产组合理论”——国际投资分散化,选择证券收益相关程度较低的组合进入产品池,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产品的运作、管理模式方面,现阶段信托公司倾向于配置国外基金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因此,产品的中后期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被动式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全球化布局的主动管理能力,其应从产品结构的设计开始,掌握产品的关键点与风险点,在中后期运作中,遵循“方向性控制、细节性审核、阶段性披露”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海外资产配置能力,落实全球化发展战略布局。
风控体系建设方面,信托公司应在熟悉境外市场交易制度、交割清算、税收政策、信息披露、法律政策等的基础上,建立适应海外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提前设计应对措施,在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
国际化人才团队培养方面,遵循“内部培养、外部引进、合作开发”三位一体的大原则。现阶段,特别是对于通过QDIE出海的信托公司,在境外非上市股权以及实物资产的投资方面,建议借助海外投资公司的专业投资能力,选取市场空间巨大的、有发展潜力的投资标的,在长期合作中提升自有团队的全球化投资专业性,为将来设立海外子公司进行更深化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奠定人才基础。
设立海外子公司是信托公司境外理财的另一途径。目前,信托公司海外子公司主要侧重将境外资金引入境内投资,今后有望为境外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全球资产配置金融服务,并可在家族信托领域大展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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