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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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09:09:48来源: [互联网]
资管行业的监管政策趋于统一,有效减少因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监管政策不一致带来的套利,资管行业未来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或将长期利好信托行业,引起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资管产品监管涉及多项核心内容,诸如杠杆水平、资金池业务规范、关联交易等方面。针对资管行业当前突出的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监管套利、通道业务泛滥等问题,若未来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并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思路,将为实现资管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利用多层嵌套的方式进行监管套利,是资管行业较为常见的做法,因此资管业务中的通道业务占比很高。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都是各类通道的主要承担机构。未来若实行一个标准,统一监管,将降低通道的价值和业务需求。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信托业单一资金信托占比达到53.33%。这部分信托业务绝大多数都是通道业务,未来通道业务的逐步减少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尤其是对于部分以通道业务为主的信托机构而言更是考验。
对于统一杠杆水平,在信托业内人士看来,则会消除信托公司在证券投资业务方面所具有的部分优势。相对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此前已有杠杆限制要求,证券类信托产品中投向债券的产品没有杠杆要求。
当前非标投资是信托业务中最为盈利的业务。若对非标资产进行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这会进一步限制信托资金来源,同业机构非标投资意愿将会下降或者投资成本高企,信托业可能面临“资产荒”与资金来源收窄的双重挤压。
统一监管标准对于信托业而言,同样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从投资者教育、社会舆论等方面有利于信托打破刚兑,回归信托本源。将继续完善、细化优化服务措施,使伙伴们真真切切感受到这项改革带来的便利。
关键词: 信托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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