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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09:45:59来源: [互联网]
目前,发展慈善信托成为社会公众一种新的选择项,众所周知,慈善信托具有设立简单、运作成本低,信托财产支出及投资灵活,可以有效实现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管理规范透明等优势。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积极合作状态也成为当下热门。
当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慈善信托可以选择慈善组织或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具有公益项目运作的丰富经验,擅长做事;信托公司在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上更具专业能力,擅长管钱。在具备能力的基础上,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都可独立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时,两者也可以合作互补,各施其长,通过在信托中引入另一方作为合作方来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实现共赢。
具体而言,慈善组织参与慈善信托业务可以采取三种模式:一是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具体为捐赠人将资金先捐给慈善组织,然后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将汇集的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由慈善组织自主决定如何使用信托财产。二是作为项目执行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是项目执行顾问,具体负责慈善项目的执行。三是在熟悉信托的法规制度、内部建立起信托的运营流程并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后,慈善组织可发挥熟悉公益行业和公益项目的优势,直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2016年,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实践仅一单,即“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监督保管账户,接受委托人交付的慈善财产成立慈善信托,独立处理受托管理事务及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实现了慈善信托业务创新,主动提高了对慈善资金运作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使自身慈善活动受到更好的监督,有利于树立慈善组织透明、专业的形象。随着慈善组织独立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案例推广,未来慈善组织也将更加深入地参与慈善信托业务的核心环节。
《信托法》和《慈善法》未来还需要进行不断的配套和完善,以此为慈善事业及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持。《课题》建议,从细化对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的规范、提高慈善信托财产运用的灵活性、注重财产的保值增值、重视风险防控、严格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完善。
对于慈善信托实践面临的税收问题,目前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慈善信托的交易结构,存在交易成本增加、监管链条变长、不必要风险衍生等问题。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解决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究制定慈善信托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
此外,随着公众拥有的财富规模和财产类型的不断增加,以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也不断提升。《报告》建议,慈善信托主管部门与相应的财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商,将以非货币财产设立信托比照慈善捐赠,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与其他慈善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
安全:慈善信托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双层破产隔离。一方面,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隔离。慈善财产交付信托后,不再是委托人自己的财产,即使委托人破产清算,信托财产也不受影响;另一方面,从受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隔离,也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互相独立,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灵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灵活。资金、股权、不动产等各类财产都可以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规模、期限、决策机制及委托人的参与程度都可以灵活约定。二是资金使用灵活,与公募基金会每年有70%的支出比例下限规定相比,慈善信托每年财产支出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及慈善项目的实际需求支出。
高效:慈善信托的高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立简便。慈善信托是一种契约关系,慈善信托设立不受资金门槛限制,也无需运营场地及专职人员等配套设施,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完毕后,慈善信托即宣告成立。二是管理高效。慈善信托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投资管理人,对慈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的专业化管理,有助于提高慈善财产的运作效率。
慈善信托可与家族信托结合,共同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延续。先富人群不仅注重传承自己家族的创业精神,同时更注重对后代人生观、价值观的延续。在家族信托中嵌入慈善信托,使得在财富传承过程中传承整个家族的慈善精神,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将其慈善精神以更有生命力的模式实现传承。
短短的时间内,我国多地响应号召,不断推出相应的慈善信托项目,给国家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令人欣喜。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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