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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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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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09:15:19来源: [证券时报]
虽然说最近行业里面不少信托公司都在布局新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这段时间140号文的影响有了扩张,信托公司们也在积极学习,找到其中的关键要点。现在看来,140号文中重点众多,如何解读,还是让信托公司们犯了难。
虽然已进入2017年,但整个资管圈还在为财政部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140号文”感到苦恼。这份干货满满的营改增政策文件,最大看点是,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且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信托公司解读140号文
业内关注的是这从天而降的税负由哪一方来承担?尤其涉及过去8个月发行的产品。据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多家信托公司就140号文在内部开会研究应对之策,亦有公司专门前往国税总局协调沟通。
其中,行动较为迅速的是民生信托,这家公司已经在官网发出致投资者公告,“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140号文,全称《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该新规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因资产管理取得的管理费用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6%的税率水平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资管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按照6%的税率水平进行征税,由受托人替委托人代扣代缴。
不可不提的是,这项新规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过去8个月资管产品也必须缴纳该税。目前,已有多家信托公司专门就140号文在内部开会商讨应对之策,但普遍没有成果。有个别公司专门就此前往国税总局与相关部门沟通,但目前所获成果有限。
“这个政策影响非常大,大家已经非常焦虑,都在等待140号文的实施细则。”北京某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说。西部一家信托公司高管则表示,没有好的应对之策,届时将“随大流”。
140号文的影响扩张,在财政层面上尤其明显。目前业内不少信托公司正在找寻合适的应对策略,但是收效甚微,不免产生了部分焦躁的情绪。当前,也有信托公司提出了应对的措施,能否成功还需要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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