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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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09:44:06来源: [云财经]
《监管评级》已经下发至各地银监局,根据此前的讨论稿,信托收益率也有可能纳入考核范围。监管评级满分100分,由监管评级定量、行业评级和监管评级定性构成。而成长类信托公司则将面临更严格的检查,必要时还将被监管限制业务,或要求股东履行增资甚至调整公司高管。
评级是信托公司综合实力的体现,会影响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与监管收费。据报道,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各占50%,评级结果是信托公司资产质量、风险治理和盈利能力的综合体现。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创新类信托公司,除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同时,监管评级结果还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信托公司分别适用于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对于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监管将给予持续关注,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及时约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可限制其业务,要求股东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建议更换或责令调整高级管理层等。
我们认为,信托分级监管再次启动体现了监管呵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初衷,叠加近期较多的政策面事件,信托行业迎来发展良机,未来在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上大有可为。
关键词: 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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