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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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7 11:31:23来源: [证券时报]
最近,业内不少人都在讨论有关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相关事情。尤其是现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指引办法已经下发到各个信托公司的手中,更是让业内不少人有了新的发展方向。下面一起来看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相关内容吧!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监管评级》)正陆续由地方银监局下发至各信托公司。据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这份文件以传真形式传达,没有电子版本。截至目前,仍有不少信托公司尚未收到这份文件,其中包括上海多家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下达
《监管评级》备受业内人士关注,因为监管评级结果与信托公司允许从事的业务类型直接挂钩。
不过,有数位中型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担心分级监管将限制低级别信托公司的发展,加速行业两极分化,希望监管部门给予信托公司更多成长发展空间。
按照该文件,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该办法对信托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评价指标由监管定量指标(占比10%)和行业评级指标(占比40%)共同构成。
按照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来看,此次评级主要是看两部分的内容,这对于行业内的众多机构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体验。目前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已经正式下发,也给信托公司的整体布局带来了新的参考,影响深远。
关键词: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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