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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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09:09:03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早前有关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消息就已经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如今这个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已经有了新的规定,更是让不少人都好奇不已。目前看来,这个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的亮点非常多,尤其是进行了新的分类,更是值得关注。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亮点众多
新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由“定性+定量”两要素组成,包括资本要求、资产质量、风险治理、盈利能力、跨业纪律、从属关系、投资者关系和外部评价等内容。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定量和定性评价要素(限制性条款除外)各占50%的权重。其中,定量评价指标由监管定量指标和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信托业协会)行业评级指标共同构成。
银监会必要时可根据信托公司的发展惰况、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适当调整评价要素,并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以适当方式明确。根据文件,外部定性评价由信托业协会、信保基金、中信登的评价共同构成,三者于每年4月底前将各自负责的信托公司外部定性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核准。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新规将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三大类六个级别,分别是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 A+,85分(含)至90分为 A-;80分(含)至85分为B+,70分(含)至80分为 B-;60分(含)至70分为C+,60分以下为C-。评级结果在B-及以上为良好。对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必要时可限制其业务,要求股东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建议更换或责令调整高级管理层等。
该监管评级结果也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监管评级为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的信托公司,监管收费依次适用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此番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有了新的规定,对于行业发展也是一件好事。毕竟现在整个信托行业都在尝试健康发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在这个时候推出新的规定,对于引导信托行业的稳健运行也非常有帮助,需要引起重视。
关键词: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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