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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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率
投资起点
产品期限
您计划投资金额:万元,预计可获得收益:万元
产品名称 | 锦星财富14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十五期) | ||
产品类型 | 信托产品 | 产品状态 | 执行 |
发行机构 | 北京信托 | 投资门槛 | |
发行地 | 北京市 | 收益分配方式 | 按年分配 |
发行时间 | 2021-03-24至 | 发行规模 | 至 |
成立时间 | 2021-03-26 | 成立规模 | |
产品期限 | 36月 | 期限类型 | 单一期限 |
预计收益 | 6.7至7.5% | 收益类型 | 固定型 |
投资方式 | 权益投资 | 资金托管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领域 | 房地产 | 投资项目所在地 | 江苏省扬州市 |
产品特点 | 1、交易对手为首农食品集团下属公司,为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实控人为北京市国资委,符合我司交易对手的选择标准。2、标的项目货值充足,剩余价值20.37亿元,为信托计划的退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安全边际高。标的项目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标的项目距离扬州站、扬州西区核心区域较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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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项目一、二期现房及三期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三期达到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时,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北京双桥农场和西安富祥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西安富祥股权质押其全部项目。
用于受让扬州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标的项目的全部收益权,并由暖山房地产到期回购,最终用于暖山房地产归还负债、标的项目开发建设、归还股东或关联方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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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确保信息准确性,以便专业理财师及时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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