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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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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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1:50:04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对股权清晰完整的大公司影响不大,对于股权结构混乱,股权管理不清晰的中小机构将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公司《金融时报》记者,《暂行办法》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等各方相关人利益,提升信托公司经营稳健性。同时,需要看到,未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合规要求更高,个别信托公司离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继续提升。
袁吉伟分析认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了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保稳健发展。《暂行办法》也是在这种大背景和监管趋势下出台的。过往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分布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部分,此次《暂行办法》整体融合了之前的监管要求、最近监管要求,整体内容相对丰富。从目前看,《暂行办法》最大变化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于控股股东资质较之前更为严格。《暂行办法》对于股东资质的要求基本延续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要求,不过特别提高了对于控股股东的要求,这是之前监管政策没有区分的。
二是明确了金融产品持股的要求。近年来,部分机构通过金融产品间接持股,造成股东无法阳光化,《暂行办法》对于金融产品持股有了明确规范。
三是明确了股东的穿透监管原则。对股东穿透监管是新时期金融机构股权监管的重要趋势,《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要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并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强化了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暂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管理方名单,要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关联交易,还要对关联进行内外部审计,突出了对关联交易的管控。
五是强化了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管要求,诸如要对信托公司股东进行穿透监管,要求每年度评估资质、履行承诺等事项,对于不合规行为采取监管举措,或者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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