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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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4:17:03来源: [金融时报]
日前,一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得到市场各方关注。被市场称为“非标大户”的信托,同样会受到影响。标与非标,未来如何应对?《金融时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倾听各方不同观点。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
非标不是非要禁绝
标与非标的认定,对债务融资是个大一统的标准,信托也在规划的范畴中。目前信托主流产品的客户对象仍是高净值客户,属于私募产品领域,高净值客户私募产品投资非标是没有问题的,但对资本的占用较高,或将导致理财收益优势下降。
过去,信托给投资人的感觉是能刚兑,而且收益更好,所以产品供不应求。但按照监管要求,随着老产品逐步消化完毕和2020年切换时点的到来,打破刚兑会影响投资人对信托的购买行为。同时,对房地产的调控,也会影响到信托公司合意资产的可得性。
严格来讲,信托没必要转标。信托本来是私募产品,在非标方面有其优势,可以不用转标;而且非标在成熟的经济中对应的是另类投资,非标不是“毒药”,不是非要禁绝,而是说作为一种产品,从与客户匹配的角度,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和客户适配性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转型迎先机
此次《认定规则》是在资管新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罗列了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各项条件,对于不在“白名单”里的,则按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对资管行业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银行理财业,信托不是主要对象,但也有紧密关联。
在非标资产中,信托产品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这是由信托传统业务模式和定位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在非标转标过程中,信托再次采取了徘徊、观望的态度。这与其自身的业务结构、产品结构有关,更与信托公司的经营理念、创新意识、转型魄力以及战略目标有关。大多数信托公司并没有与时俱进,没有按照监管导向超前进行转型和创新,仍旧在传统业务模式的惯性下,延续以非标为主的产品结构。《认定规则》一旦落实,转型步伐慢的信托公司一定会面临更大压力。
事实上,无论是“白名单”方式,还是“五要素”标准,都与信托产品的转型方向高度吻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就有基金化、标准化的要素,也有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等表述,中国信登成立后有了产品登记,对信托来说,转标是具备有利因素和先发优势的。
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主要方向,在这方面信托公司已有尝试,应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除此之外,还要拓展服务类信托业务和公益慈善业务。只有真正回归本源,才能站稳脚跟、赢得先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
标债业务不会一蹴而就
《认定规则》是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条件,适用于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是具有可等分化、可交易、流动性强等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其丰富了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非标资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占有很大比重,目前也是信托资产的主要财产类型。信托公司的非标资产业务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特有的现象,在弥补传统金融供给不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其他国家信托业发展过程中,也在特定时期内经历了类似的发展阶段。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发展,金融功能与结构逐步完善,信托业的这一历史使命也将完成,应当根据新的社会与经济需求转型发展,承担起新的使命。
开展标债资产业务是信托业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应当看到,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信托业的非标业务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作用,信托业务标债资产的发展不会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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