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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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17:43:19来源: [中国日报网]
中国日报9月25日电(记者李磊)2019年9月25日,“就要爱”融合骄傲日——特殊需要信托助力心智障碍者家庭项目合作推介会在北京召开。该活动由北京灿空间,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融合中国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网络、深圳国际公益学院、英雄公益基金联合举办。
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内包括智力障碍、自闭症谱系障碍、唐氏综合征等基于先天性缺陷导致的智能及发展障碍人群大约有1200万到2000万,大约影响家庭人数再5000万到8000万。
目前,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在逐步健全过程中,障碍者这照料负担主要由家长承担,这样的支持体系脆弱且不可持续,常见媒体报道心智障碍者的家庭因为不堪重负而发生的一些极端事件。很多特殊家庭的家长悲怆的发出“希望比自己的孩子多活一天的”愿望。针对家长们最关心的“身后问题”,融合中国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网络尝试推动一些创新方案的实践和突破。
2016年国务院颁布《“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其中就“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针对残疾人面临的意外伤害、康复护理、托养等问题,鼓励信托、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残疾人需求的金融产品。”这一要求被明确提出,很多家庭看到了希望的曙光。特殊需要信托作为一种财产制度,解决特殊需要家庭的需求在国外也被广为运用。特殊需要信托是信托法中所界定的民事信托范畴下的一种信托类型,是由信托管理公司或非营利组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为有特殊需要的人群而设立的一种信托形式,该种信托具有一般信托资产的特点,同时不影响信托受益人获得公共福利,以满足特殊人群有质量有尊严的生存发展需要。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特殊需要信托已经成为解决包括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群体的特殊需要的重要手段,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系统的特殊需要信托产品和服务,并在链接特殊人群所需服务、链接医疗、社保等公共福利体系方面形成了可资借鉴的良好实践经验。针对心智障碍者家庭庞大的需求,仅仅被动等待社会福利支持可能既不能满足多样化的家庭需求,同时,不利于催化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因此,需要多种方法齐头并进共同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主席温洪、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融合中国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网络理事长戴榕以及来自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公益机构的伙伴、服务机构的专业老师、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各地的家长共80余人参与到本次推介会。
关键词: 特殊需要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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