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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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10:20:53来源: [互联网]
8月1日,北京三中院将兴龙实业持有的公司1.05亿股股票(占总股本7.75%),扣划至上信-浦银股益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账户。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控人变化,原第二大股东瑞丽金泽变为第一大股东,兴龙实业持股比例14.40%变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信托及其管理的信托计划持股比例达7.75%,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上海信托变第三大股东
此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国际信托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463亿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75%,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兴龙实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4,3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40%,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际信托不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19)京03执恢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兴龙实业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4,630,000股划转至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信-浦银股益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75%,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同日,公司发布关于上交所对外开具票据相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上交所要求公司具体列示最近两年向控股股东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日期、金额、原因等,逐项说明是否具备真实交易背景、是否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同时,要求公司说明前期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补充披露有关参与人员、会计处理相关情况等。
此外,上交所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面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不当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东方金钰回复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过全面自查核实确认,不存在其他不当交易、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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