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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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11:23:49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在我国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至2017年末,已有 18 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 100 亿元的信托公司有6 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目前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托规模仅1000亿元左右,相较于整个消费金融约9万亿的市场规模,信托行业在该领域的布局渗透率偏低,业务增长空间较大。
在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信托公司可以担任资金供给方、消费金融服务方的角色。从目前来看,信托公司主要通过发行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以“助贷”模式、“流贷” 模式、ABS模式和其他机构在业务层面展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
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是为规避潜在风险,应谨慎选择合作机构。
近几年来,消费金融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在资产端,市场日趋成熟,消费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加剧;在资金端,受到限杠杆、去通道的监管影响。这都要求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谨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坚决规避合规风险。
二是新业务模式下,需相应调整传统信托融资风控思路。
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从传统融资向新型消费信贷风控理念的转变,这需要信托公司加强顶层设计决策、风控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以及风控理念的贯彻落实。
三是消费金融业务小而分散,需要打造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
消费金融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消费信贷的审核、放款和催收。为此,信托公司需要配备专门的消费金融业务系统,在前期信用审核阶段,与征信公司对接,并通过积累信用数据逐步建立自身的自动化风控模型;在放款阶段,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实现指令发送和自动化放款;项目存续阶段,通过系统自动化监控和分析,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资金清收阶段,实现回款的自动化清算和划扣。
关键词: 消费金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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