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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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14:59:13来源: [互联网]
慈善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确保了慈善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解决了慈善资产更加灵活使用的问题,增强了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慈善信托由于规模小、收费低,尚未成为盈利的业务类型。
在行业整体“去通道、降杠杆”的背景下,此前被监管部门力推的慈善信托正成为部分信托公司拓展业务的重要发力点。
慈善信托游走在“金融”与“慈善”之间,向“游刃有余”发展。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方式,慈善信托可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突破财产类型限制,实现双层破产隔离,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且信息披露较为严格,易于实现社会的监督、财富所有人的监督,是突破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与国外相对普遍、发展成熟的慈善信托相比,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本土慈善信托如何突破现有市场环境和认知差距,高速有效地开展慈善信托合作和落地,融入慈善客户多样性的慈善需求,并在发展与收益中达到完美平衡?这些不止机构关心,慈善信托客户们也在观望、考量。
基金会、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种慈善目的实现形式的外部法律环境虽然还不完善,但内部架构相对成熟,且在不断持续优化,监管责任是明确的,就是民政部主管。而慈善信托衔接法律还不够完善,监管责任又跨了银监会和民政部,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
用探索阶段的慈善信托与相对成熟的其他慈善形式相比有待商榷,税收优惠没有落实就是制约慈善信托快速发展的障碍。慈善信托作为慈善领域的“小婴儿”,未来充满无限可能性,但其成长未必一帆风顺,目前谈论优劣势为时尚早。
信托公司擅长资产保值增值,也有被监管的经验及规范操作。慈善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可以更好地学习专业及透明的资金运作。另外,信托公司的客户基础广大,许多客户也有很强的慈善诉求,慈善组织可以与其一起合作,开拓更广阔的慈善信托市场。
慈善信托有趣的一点在于,慈善信托和信托公司都可抛开对方,完全独立运作慈善信托,但是现实中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双方都有非常高涨的合作意愿,正处于“蜜月期”
正是因为慈善信托嫁接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行业,嫁接和融合初期,双方必须大量交换信息和资源,这是个“交互”过程,这才能快速实验和逐步确定慈善信托领域的边界,看清楚未来可能的图景。
慈善组织的功能表现在其对慈善项目的管理能力:能够使得慈善目的落实更充分、项目来源更广泛;能够更有效地发掘梳理委托人意愿,慈善情怀树立;能够有效整合捐赠人资源平台、发展潜在合作伙伴;募集善款的方式十分灵活,公募私募均有空间;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信托公司的优势则表现在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同时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按照受托人的意志服务
在未来发展慈善信托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应收取合理的信托报酬,作为专业受托人,应获取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劳动酬劳,从而调动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只有将信托公司作为盈利机构的利益诉求与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稳定的长期盈利机制,才能使慈善信托细水长流,继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不断前行。
慈善信托具备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成本低、永续性的特征,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安排优势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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