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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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16:24:45来源: [腾讯财经]
从信托资金来源来看,资管新规禁止非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禁止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代销资管产品,要求资管产品只能有一层嵌套,从而对信托产品的同业资金来源产生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合格投资者方面,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准入门槛。
(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从业务结构来看,一是限制通道业务,明确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且资管产品仅可嵌套一层(公募基金除外),即使委托管理也不能免除自身责任,因此传统通道业务将受到限制。
二是规范资金池业务,要求不得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业务,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封闭式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所投非标资产的到期日必须早于产品结束日,限制了短期资金投长期资产的产品。
从产品要求来看:
一是重新划分产品类型,根据设计和投向划分为公募/私募、开放/封闭、固收/权益/商品衍生品/混合等几种分类,分类确定监管要求,统一同类产品监管标准。
二是净值型要求,资管产品必须做成净值型产品,包括固收类(投债权型资产)。
三是去刚兑,禁止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的宣传、暗示和实际行为,也鼓励投资者举报刚性兑付行为,并明确了刚性兑付的处罚方式和标准。
四是限制结构化业务杠杆比例,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去年11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留给金融机构的过渡期是否够长是市场关心的一大焦点问题。
考虑到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等问题,此次正式发布的意见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由原来的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
刚性兑付和净值化管理是困扰信托公司业务的两大难题,延长过渡期给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有利于打破行业刚兑及信托产品的净值化设计。
信托公司短期内面临四大挑战
尽管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从长期来看带来发展机遇,但一旦出台,短期内将给信托公司带来四大挑战:
一是管理资产规模可能下降。由于通道业务可能受限,而主动管理规模的增长速度短期内很难弥补通道业务的下降规模,造成管理资产规模短期内出现下降。
二是资金来源短期受到影响。特别是银行理财资金渠道进一步受到限制,个人投资者的开拓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些都会增加信托公司拓展资金规模、推进产品销售的难度,造成资金来源短期内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三是部分公司盈利可能出现下滑。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诸多规定,对信托业务类型、结构、产品模式等都会造成较大影响,加上信托规模和资金来源方面的不利因素,一些转型较慢、业务结构较为传统的信托公司在收入方面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盈利水平可能下滑。
四是面临业务调整压力较大。一些公司的通道业务占比规模大,在过渡期内进行业务调整的难度高。还有一些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需要调整的力度较大,在目前具体监管政策尚不明确的条件下,也面临一定的调整压力。
对于信托机构未来业务如何转型发展,要坚定树立主动管理的展业思路,大力培养专业投资能力,尽快构建“资产管理+债权融资”双主业模式;还要培养与信托制度密切相关的投资银行和受托事务管理业务作为双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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