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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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16:29:36来源: [证券时报]
在整个金融行业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信托专业子公司也不可避免地陷入收缩状态。去年下半年开始,监管层就向信托公司传达出对信托专业子公司将采取“加强监管、从严审批”的监管意图,尤其关注信托专业子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
目前信托专业子公司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PE)子公司、基金子公司、财富管理子公司及国际业务子公司等四大类。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借鉴业内领先的信托公司及其它金融同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未来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的战略定位可包括:战略转型平台、资管通道平台、创新业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平台。
随着信托专业子公司业务发展,监管层为了规范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有意弥补政策缺位。
2016年下半年,监管层公开表示,正在研究制定《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支持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鼓励其开展对创业企业的综合投融资业务,以投资收益补偿贷款损失,实现相关业务可持续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专业子公司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关注。在2017年初的信托业监管工作会上,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说,“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结构、业态不断创新,信托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呈现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监管政策实施效果形成较大挑战。”
部分信托公司集团组织架构和关联关系日趋复杂,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待加强,母子公司之间风险蔓延和传染的可能性上升,在并表基础上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不断加大。
对于下一步,邓智毅说,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监管不足和监管空白,加快补足监管制度短板,推进监管全覆盖。
针对信托专业子公司,监管层要求相关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并表管理,进一步梳理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和风险传导途径,填补监管空白,防止母子公司风险传导和监管套利。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拥有专业子公司仍然是一种优势。当下监管趋严,信托公司应该进一步明确专业子公司的定位、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及内控,业务范围、并表监管、监管指标设计;负债的规模,以及与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的管理等等,而非仅仅作为公司的一个通道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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