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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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13:34:28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进入大资管时代后,一度狂飙突进的信托业资产规模在2018年真正迎来拐点。除了此前重点规范的通道业务,近期监管层对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也提出了要求压缩的监管意见。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目前监管层正对全国范围内的信托公司进行现场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涉及银信、保信的通道业务。
在防范金融风险、消除多层嵌套及抑制通道业务等监管思路的指导下,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重点集中在降低信托资产规模方面。继之前提出行业整体规模只降不增的要求外,监管层最新的窗口指导意见是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也必须降下来。
结合去年底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可见,目前的监管要求其实与此前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该《通知》内容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有信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规定把此前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表内外业务都纳入了监管范畴,诸如基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财产权信托也最终成为监管对象,扩大了监管口径范围。
这意味着,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将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而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此前信托行业规模扩张迅猛,尤其是以银信合作为主的部分通道业务规模大增,导致今年下半年信托产品到期规模巨大,行业的风险管理压力明显加大。根据信托业协会数据,今年下半年到期的信托产品规模将达40968亿元。
在去通道政策的背景下,信托业今年将持续面临严监管,通道业务的高速增长将难以为继,信托业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的拐点隐现,行业的绝对资产规模很可能在今年首现下降,26.25万亿元的行业资产规模或成近年来的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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