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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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3:27:35来源: [和讯网]
近几年,伴随着信托业转型升级,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试水资产证券化业务。分析人士表示,信托公司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以及灵活的投资能力,可以用证券化为客户提供全链条的产品服务,也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未来,信托公司应布局主动管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介入资产证券化的业务链条,深入挖掘市场价值空间。
信托业立足于天然的功能优势和长期积累的资产管理经验,有望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大有作为。
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最大的区别就是用资产信用代替企业信用。众所周知,企业从银行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时依靠的是企业信用,还款来源主要依赖于企业履行义务和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主要需要考虑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如企业管理、公司资产、运营状况等方面内容。而资产信用是指还款来源主要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主或以基础资产作为还款的保障性措施,投资者着重考虑用以融资的基础资产质量,而融资方的整体信用要求相对弱化。
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负债管理、投融资体制、风险管理等金融市场体系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多重优势。首先,法律制度安排方面,信托公司依托《信托法》及其相关制度赋予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能够充分保障资产证券化的两个核心要件“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直接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提供丰富的结构设计工具,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和竞争优势。
其次,在项目运作经验方面,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项目经验,工作职责从基础资产筛选、资金募集等,到后期的管理、信息披露等,涵盖了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从而有能力参与资产证券化实施前期、中期、运行管理期和结束期的全程服务。
另外,风险管理理念较好。信托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业务流程、风控体系和规章制度,并能根据监管政策要求与时俱进进行调整,保证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合法合规的要求下不断升级。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已积累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成效,为公司转型提供助力。不过,虽然信托公司正在酝酿深耕资产证券化领域,但仍有一些“短板”不容忽视。
未来信托公司应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平台业务优势。一方面,在银登中心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形式,信托公司可重点营销意向处置不良资产的银行机构,用好信托的“独家经营权”。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抓住信托型ABN产品业务机会,全程参与尽职调查、产品设计和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等整个产品周期,控制资产端核心资源;深度参与信托型ABN产品的创设、管理和销售,满足资金端多样化需求;提高专业能力及合规意识,争取从被动的“通道”角色向主动管理者转变。
目前,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中信托机构所能够发挥的功能仍不是很大,大部分信托机构仍是扮演基础资产信托项目的通道角色,所能够所得的收益不高。未来,信托公司可以更加深入的参与到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当中,诸如参与基础资产组合、证券化方案设计、承销和推广等,从而有效推动业务转型。
关键词: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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