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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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07:25:28来源: [工商时报]
企业豪门接班搞不定该如何是好?信托公会秘书长吕蕙容指出,企业可善用「家族信托」提前规划家族企业的传承经营,因为这是一种「量身订做」的信托,可针对委托人的需求特别设计,灵活性强,也可避免下一代缺乏能力或无心经营而变卖家族企业,进而让企业根留台湾。
吕蕙容指出,目前国内信托业办理家族信托业务仍在摸索阶段,较积极的只有一银、国泰世华银行。
她表示,信托公会为推动国内信托业办理家族信托,正参考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外办理家族信托的模式,积极研议国内办理家族信托的可行性架构,希望能找出一条适合台湾国情的运作模式,以帮助国内家族企业顺利传承交替。
吕蕙容分析,就国外案例来看,家族企业之传承多以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方式,受益人为「家族成员」,可解决财產跨代传承的问题,巩固家族企业经营权,并明确分配权利,避免家族纷争;另外,这样最大的好处就是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只有选择接班经理人的挑战,没有第二代接班问题。
家族信托虽然具有许多优点,也符合台湾目前家族企业之需要,但吕蕙蓉坦言,国内外法制及税制不同,国外运作模式无法在台湾直接适用,且法规环境也要先改善。
举例来说,在信托业担任家族公司股权信托受托人,受托持有家族公司股权超过半数时,将面临公司法上家族企业会被认为属于信托业的关系企业,而须合併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等问题,此时信托业虽然名义上为家族公司的主要股东,可是家族公司营运决策仍由家族自行决定,与受托的信托业无关,因此信托公会建议,应修正公司法关系企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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