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7-09-29 10:32:48来源: [中国证券网]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多项规定,严格监管银行和信托公司向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在强调控、严监管、融资趋紧下房地产投资将有所放缓,但大幅降低可能性不大,房地产行业仍有结构性机会。
因为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健康合理的房地产业务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房地产信托一直以来就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是信托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短期内不可能完全萎缩。
投资房地产信托时,作为投资者而言,除重视交易对手、发行机构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其一,关注房地产项目本身,如是否是一线、强二线城市核心区位的优质物业(写字楼、商业物业、酒店及服务式公寓)等。
其二,关注资金用途。在前期拿地阶段,开发商融资是为获取土地,一般会通过股权投资类信托来实现融资,此类项目收益相对较高,同时风险较大;而在建筑施工阶段,融资方式较灵活,投资时需重点关注项目的预售情况、资金缺口、市场定位等,这些会影响还款来源;若资金用于装修经营阶段,则常见于商业地产项目,还款来源多为商业物业的租金,需关注项目本身的经营情况,如入住率、出租率、租赁合同期限等。
其三,若是并购重组类项目,需注重与品牌开发商合作的并购平台,抵/质押物的变现情况,以及是否涉及重复抵押。
关键词: 房地产信托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