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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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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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10:42:36来源: [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5日)是我国第二个“中华慈善日”。慈善信托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慈善法专门设立“慈善信托”专章,并将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法规定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以鼓励慈善信托的发展。据民政部的统计,慈善法实施一年来,全国共成立慈善信托仅38笔。哪些问题制约慈善信托的发展,未来如何突破?
慈善信托,这个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其实还比较陌生。慈善信托是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信托的资产比较灵活,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或者不动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可以从资金安排、救助人群、救助方式等方面量身打造信托产品。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指出:“广泛意义来说,就是我把钱捐出去了。比如我捐了1万元,立了一个信托,接着实施各种项目的时候,得给我报告。这个信托也可以有一定收益。所立信托有的可能是定向实施一类项目,有的是非定向的。比原来的捐赠又规范了一步。 过去人们担心信息公开透明,大家担心钱的去向不清楚。立了慈善信托后,捐赠人对自己的捐赠有更多知情权和参与权。”
不过,从数字看,慈善信托也并没有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披露,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之日起至今年9月3日,我国共成立慈善信托38笔,信托合同规模近8.6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领域。这38笔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单独作受托人的有31个,慈善组织单独作受托人的有1个,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作受托人的有6个。最大的一笔是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初始资金规模为4.92亿元。”
2017年7月7日,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建立了慈善信托规制体系,为我国慈善信托落地生根提供了制度保障。
孟志强指出,目前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是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缺失;二是慈善组织在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时存在一定障碍。其实,对开立账户问题,现行政策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有些地区缺少这方面的实践,导致出现某些银行开户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税收优惠成了短板,直接制约着慈善信托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法律中心主任黎颖露谈到,虽然在慈善法和慈善管理办法中都提到了,慈善信托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然而税收优惠真正落地,还是有赖于财税部门实施细则的出台,“我们也看到实践中,现在还有一亿的股权信托尚未落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税收优惠没有办法真正获取,所以税收优惠将来无论是对慈善信托存在的独立价值,还是对于激发大额的捐赠、大额股权等财产信托的落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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