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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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10:54:26来源: [中国经济网]
过往,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信托产品信息不透明多少显得有些神秘。在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突破23万亿元的同时,行业也正式迎来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8月30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惟一产品编码。
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办法》执行。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信托业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办法》发布能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此外,《办法》有助于提高信托业公信力,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
关键词: 信托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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