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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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10:09:53来源: [上海金融报]
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已积累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成效,为公司转型提供助力。不过,虽然信托公司正在酝酿深耕资产证券化领域,但仍有一些“短板”不容忽视。
国投泰康信托人士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场内资产证券化附加值低,收入尚不能单独支撑起一个部门。在场内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尽管较易实现规模化,但市场竞争激烈,收费极低,该业务往往被信托公司作为增值服务。
中信信托人士也表示,信托公司应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探索盈利模式。部分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链中的价值含量需要提高。其自身主动作用有限,对客户需求把握不足,加之资金成本上升,形成业务利润下降的趋势,无法支撑业务的长久发展。
另外,信托公司目前尚不具备ABS和ABN业务的承销资质,需要主导ABS和ABN产品时,一般需要引入银行和券商作为承销商,这会增加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和沟通成本。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人才储备不足也是一大瓶颈。上述人士表示,资产证券化业务技术环节多且相对复杂,部分信托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在资产筛选、现金流切割、证券分层设计等环节参与程度不深,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主动管理能力及团队专业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加之业务附加值偏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
该人士建议,未来信托公司应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平台业务优势。一方面,在银登中心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形式,信托公司可重点营销意向处置不良资产的银行机构,用好信托的“独家经营权”。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抓住信托型ABN产品业务机会,全程参与尽职调查、产品设计和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等整个产品周期,控制资产端核心资源;深度参与信托型ABN产品的创设、管理和销售,满足资金端多样化需求;提高专业能力及合规意识,争取从被动的“通道”角色向主动管理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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