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7-07-29 09:28:02来源: [证券日报]
以后信托公司想要购入一张保险牌照,要掂量掂量自有资产规模够不够。
7月20日,保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将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中显示,保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财务Ⅰ类股东(持股小于5%)、财务Ⅱ类股东(持股5%-10%)、战略类股东(持股10%-30%)、控制类股东(持股30%以上),并对四类股东的资质均提出要求。
对于“入门级”的财务Ⅰ类股东而言,《管理办法》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记录、诚信记录、合规状况等方面提出综合性要求。而对于另外三类股东,更是对多个财务指标提出硬性要求。其中,财务Ⅱ类股东需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战略类股东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控制类股东则需要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
对于此次《管理办法》的“高标准、严要求”,部分信托公司对于担任保险股东恐怕将“力不从心”。
按照《管理办法》对控制类股东“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的要求来看,根据信托公司去年年报,行业内仅有19家信托公司能够满足,尚不足全行业信托公司数量的1/3。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