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我已阅读并接受此认定书
2017-07-24 09:11:05来源: [新浪]
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数量,信托计划分为单一信托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按照功能进行分类,信托计划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及事务管理类。无论何种分类,一般情况下,对于信托计划运营业务的应税行为分析,主要按照其产生收益的方式判断是否交税。信托计划投资不同的投资标的,其产生的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会有不同的增值税应税结果。
140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纳税人投资业务的应税判定以及明确对于信托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这些政策对于委托人/受益人最直观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所持信托计划产生的收益是否需要交税;信托计划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这部分税负是否会影响收益,也就是税负是否会转嫁到委托人身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140号文的相关规定,营改增后委托人/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取决于信托合同上对于信托收益的相关约定,如果信托合同上约定投资人本金不损失或将取得固定利润,则应就持有期间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信托合同中未约定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或未约定固定利润,则投资人取得收益后无需就持有期间收益缴纳增值税。
实际业务中,由于监管层面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因此一般情况下投资人购买的信托产品被视为非保本产品,不缴纳增值税。当然实际业务中,也有可能出现保本结构,是否需要就信托收益交税也不能一概而论。
除持有收益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收益还有转让收益,36号文已经明确,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6%缴纳增值税;140号文则强调了如果纳税人将信托计划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关键词: 信托公司
阅读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