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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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4 09:23:48来源: [大资管观察]
2017年1月,银监会正式下发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这标志着停摆多年的监管评级重新启动,而此次监管评级在评级内容方面引入了行业评级、信托业协会、保障基金公司等外部意见,给予研发、公益事业等部分领域设置加分项,在评级结果上也采用了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并与业务范围相挂钩,目前各银监局已基本完成了辖区内的受监管信托公司的初步评级,相信最终监管评级会很快出来。
从影响看,监管评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评级与业务范围相挂钩,从理论上看,评级越低越不利于业务发展,从实际看,当前各级别的业务范围差别不是特别大,而且差异性业务也是一些小众或者创新业务,短期内信托公司均已传统业务为主,并不太影响各公司盈利性,长期看将会影响信托公司创新转型,如果创新转型加速的话,低评级公司肯定会吃亏。
二是监管评级会成为同业合作的主要参考,将会影响到信托公司在同业合作中的授信、声誉等方面,评级越低的信托公司,越难以进入金融机构的白名单,有利于强者恒强。三是监管评级体系为信托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了一种对标参照,引导信托公司向着监管导向的方向发展。
从对策看,监管评级融合了定性评级和定量评级两部分,定性评级主要是倒扣,基本都是合规方面,主要按照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应该可以维持一个相对较高的分数;定量部分主要参照了信托业协会的行业评级,定性指标里主要围绕净资本、风险管理、盈利能力等方面展开,除了净资本规模外,该评级体系剔除了规模、成长性的影响,所以信托公司总体还是需要提升净资本规模以及降低风险项目以获取不错的评级分数。
关键词: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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