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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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09:08:27来源: [信托百佬汇]
对于信托登记,不光是业内机构期待不已,金融行业中的其他机构也在密切关注。前两天有消息传来,信托登记的暂行细则已经顺利出台,在进一步拆分细化五个环节,给信托行业的下一步发展带来了重要助力。
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如何操作?答案越来越清晰了。
信托百佬汇记者获悉,5月27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信登”)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细则》发送至68家公司征求意见,并要求各家公司在6月2日前发回反馈信息。
中国信登于2016年12月成立开业,半年之内,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及暂行细则均相继完成。目前,信托登记平台已经建成。业内人士认为,中国信登研究推进效率极高,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有望于今年三季度正式落地实施。
记者获悉,上述《暂行细则》将信托登记流程中所涉及的五大环节进一步拆解细化,分别对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及信托更正登记等流程中所需上报的材料和登记方式给予了指引。
2017年2月份,中国信登首次向银监会及68家信托公司下发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信托公司在今年4月份,再次收到了相同的文件,只是下发征求意见稿的主体是银监会。
当时业内普遍反映整体框架较为完善,但有不少操作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的细化指导。
对于业内最为关注的受益权转让问题,本次《暂行细则》给予了部分解答,明晰了在产品存续期间受益权发生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流程及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关键词: 信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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