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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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10:39:36来源: [搜狐财经]
对于信托行业中的众人来说,信托转型已经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尽管如此,信托转型的重要性任然不言而喻。前段时间,有专家针对当前信托转型的发展形势,提出了六大建议,不知道对于完善细节有何帮助呢?
信托转型建议一:注重合法合规与创新的平衡
信托公司设计信托项目交易结构仍应以合法合规性为第一要义,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杜绝为规避合规性风险或片面追求“创新”而设计出法律关系不清晰的交易结构,盲目扩张业务。
信托转型建议二:加强公司内部整体管理
部分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整体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厘清业务流程,强化运行监督,落实经营责任,提高业务运行合规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信托转型建议三:加强投资者教育,打破“刚性兑付”魔咒
为从微观层面破除信托公司“刚性兑付”魔咒压力,建议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区分出真正能够识别、承受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并在制度层面从产品设立、尽调、销售、管理和披露等全流程明确界定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确立信托业务实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履行“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财产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这一市场准则。
信托转型建议四: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尤其是信托登记制度
随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的正式落地,作为信托登记制度纲领性文件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亦已下发至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然而截至目前,鉴于信托财产登记会涉及与《物权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更高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间的协调,单凭银监会的部门规章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中信登并未启动信托财产登记,仅启用了其他登记功能。笔者呼吁相关部委还宜尽快完善法律框架,尽早讨论信托财产登记的出台。
信托转型建议五:以更高层级的立法形式确立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如前所述,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依据目前主要为“一法三规”。在行政法规层面,定位于“信托公司基本法”的《信托公司条例》仍处在研究拟订的过程中。由于《条例》事关信托业长远发展规划,笔者呼吁监管机构尽快推动《条例》的正式出台,使得信托业早日拥有一部“信托公司基本法”,以更为有效地引领信托行业科学与转型发展,构建良性业态。
信托转型建议六:逐步形成统一或协调监管的大资管行业监管思路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编办、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成立了“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小组”,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拉开了监管转型的序幕。
建议《指导意见》尽快出台,并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完善金融监管顶层设计,加强各部委之间的工作协调,构建与资管行业发展趋势与目标相匹配的监管组织体系,尽早实现向“功能监管”的转变,推动包括信托业在内的大资管行业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关键词: 信托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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