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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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09:27:21来源: [中国证券网]
昨日,华菁证券与长安信托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当天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及《ABS夹层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在广泛的业务领域上达成双向优先权利。
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将实现深度合作,并给以双向优先权利,合作范围将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固定收益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等。在确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同时,华菁证券与长安信托选择了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作为具体合作的突破口。
尽管成立不久,华菁证券已在ABS业务领域初露锋芒,自2016年第四季度正式开业以来,华菁证券已主导了多单ABS项目的设计与发行工作,基础资产类型涉及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债权、公用事业收费权等优质基础资产,规模达73.8亿元。华菁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专注于大固定收益类的投行及投资业务,其内部一二级业务的良好互动效应使得其在ABS领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截至2017年3月底,华菁证券在ABS业务领域从零开始已跃居行业发行规模前十一。
据了解,华菁证券与长安信托还共同宣布设立30亿元人民币的ABS夹层投资基金,旨在发挥双方在资产管理和ABS投资领域的专业优势,把握ABS夹层投资的市场机会,为客户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长安信托在ABS业务上也实现了多项突破,为当地区域首开先河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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