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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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09:56:13来源: [腾讯财经]
纵观目前的债转股市场,信托行业内对债转股业务观望情绪浓烈,参与意愿强烈的大都是银行系信托公司。下面就由小编给大伙分析下参与债转股的优势!
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具有非常明显的价值与优势,可以通过债转股整合资源,处置信托公司自有的不良资产,谋求全产业链的金控布局,达到整体优化布局与业务的协同发展。
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债转股试点,债转股将为信托公司开启万亿市场的同业合作新热点。短期内,债转股以个案和试点为主,中长期有望逐步成为常态化的资产处置方式之一。此前,建行信托介入武钢集团、云南锡业债转股业务,开创了由信托公司主导的债转股项目的先河。
具体来说,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具有三个优势:
一是信托公司拥有实施债转股的主体资格。从监管制度来讲,信托资金可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信托公司参与债转股拥有天然制度优势。信托公司通过固有资产投资和信托资产投资积累了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
二是信托公司可通过债转股参与国企改革。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债转股企业具有可行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鼓励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债转股。
以此来看,此轮债转股中国企将成为重要标的,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参与优质国企的债转股,并藉此参与国企改革。
三是通过债转股直接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债转股为信托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供了契机,也顺应当前银监会鼓励支持信托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导向。
从目前监管制度来看,银行无论是在投贷联动还是债转股开展上,都不符合现有《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不允许持有非银类企业股权的规定,而信托公司可凭借合法持有企业股权的牌照优势为银行展业提供通道或与银行下设的实施机构共持股权,也可同时承接优质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参股控股资产管理公司间接参与债转股。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应对银行不良资产增长的主力军。与参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债转股业务,共享债转股业务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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