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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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牌机构 严谨规范
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盛大、银河、华山联合注资
来源:
2015-05-15 16:06:01 第206期
相信大家对微信红包都不太陌生,但是渐渐的人们发现微信红包正在一些人的手中变了味道,还有的人正在把微信红包变成不法牟利的工具,这很明显是让微信红包违背了它的初衷,那么这个现象该怎么改变呢?
日前,媒体报道揭开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群和微信红包开设赌局的隐秘内幕。媒体报道称,网友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他发现群里不断有人在发红包,“一天至少要发三四十个微信红包”,与此同时,管理员推出一个押注的“游戏”: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友只要猜中大小、单双或者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归“庄家”。
在这个微信“赌场”中,该网友泡了两天,押了数十把,输掉了六千多元。显然,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产物的“抢红包”,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已经让“抢红包”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
问题是,“抢红包”为什么这么容易被利用成为“赌博”工具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构成犯罪或非罪的关键所在。具体到上述三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中,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参与上述游戏“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则是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核心所在。
简单说,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红包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心态只是玩玩,打发或消磨时间;还是对输赢结果和每局输赢金额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方式博取较大数额的钱财回报。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简单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
而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就属于“开设赌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发起者或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赌博色彩,那么,该红包接力群的组织者或发起者,很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么,作为微信红包的开发者或技术提供者,微信官方或腾讯在其中,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微信红包的出现无疑改变人们的对支付方式的观念,当微信红包变成手雷的时候相信没有人是愿意看见这个局面的,看完上文之后大家是不是对微信红包有了更多的认识,此外还有更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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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