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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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2015-03-09 15:51:30 第156期
这些天关于养老金“充公”的话题异常火热,导致这样的情况其实还是人们平时对养老金“充公”这一现象的漠视,那么我国先行的养老金缴存制度该何去何从呢?相信这也是人们对养老金缴存制度的疑问。
“两会”上再曝“辣问”: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长任沁新问:“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养老金,但是可能到去世自己交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任沁新代表抛出的的确是个紧要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养老金缴存制度。职工需要按照月工资的8%自费缴存养老金,直到退休。
领取养老金的法定时间是自退休之日起。这里面就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人死了账户上的养老金还没用完咋办?过去,这个问题鲜有人问津,有关部门也没有主动回答。现在来看,毫无疑问地都“充公”了。充公,有没有道理?没有。
养老金的缴存与收益说到底是一种经济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充当的是中介和管理者的角色,养老金账户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其理当拥有至少以下几项权利:第一,知情权,可知悉自己的养老金账户中到底有多少钱,可预期收益是多少;第二,自由支配权,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养老金;第三,馈赠和继承权,直至临终前,职工应该有对养老金账户余额的馈赠权,有生之年没有用完的养老金,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银行里存了一笔钱,他应该知道存款的利率,将来的收益,可以自由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把它馈赠给亲友,他辞世后,子女等亲属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总而言之,这笔钱再怎么着也不能被银行给没收了。职工养老金也好、住房公积金也好,住房维修基金也好,都是这样,作为长期投资性财产,它们并不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陷入“无主状态”。都应该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顺序继承。直接“充公”,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说,即便确属“无主物”,也未必就该充公。前段时间,一名新疆牧民捡到一块狗头金,引起举国热议,相当多的人认为狗头金该归属国家所有。实际上,对这种既非矿产资源,也非文物的无主物,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它必须归属“国家”。有关部门有意没收的做法于法无据。相反,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无主物”就该“先取先得”。可以说,人大代表对剩余养老金“充公”的尖锐诘问,与狗头金引发的“充公焦虑”所指向的深层问题是一致的,那就是“对公民物权的再定义”。
囿于计划经济思维的束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公民物权的定义不够清晰,尤其是在个人权属与国家权属之间存在很多模糊认识。公民从自家祖宅里挖出的财物是归自己还是归国家?贪官被判刑后,其财产中的合法所得部分是归属个人还是政府没收?个人房产70年后所有权归自己还是归国家?乃至于服刑人员的不动产是不是要被充公?
凡此种种,许多原本不应该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中国社会都“成了一个问题”。说到底,还是“国家”、“政府”、“集体”等公共机构权属范围过于泛化。什么东西都近乎是国家的,不是好事。它将使劳动者失去创造更多财富的动力,加剧“国富民穷”,最终抑制社会财富的增量。对比一下欧美发达国家的财富延续性之强、公民财富安全感之高,我们就能看到自身的差距。
不该被“充公”的不只是剩余养老金,它还包括房产、土地等许多可能引发公众“充公焦虑”的财物。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我国,《物权法》虽已实施多年,但我们还没能划清公民私有财产与国家公共财产的界限,没能彻底做到 “让该归国家的归国家、该归个人的归个人”,这不能不说是一块举国的心病。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从厘清这些亟待厘清的问题着手,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对私有财产,消除“充公焦虑”,使民敢藏富,家有余庆,官不乱为,国得善治。
在养老金“充公”的波动之下,不少声音已经站出来的回应了此事,但是人们心中盘旋着对养老金“充公”的顾虑还是非常大的,那么养老金缴存制度什么时候还能够有所新的改变,这还需要时间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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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