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网站产品主要为私募产品,仅向合资投资者进行推介,确认成为合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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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牌机构 严谨规范
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盛大、银河、华山联合注资
来源:互联网
2015-03-04 15:25:49 第152期
如今互联网金融已经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再加上前不久征信体系的到来,我们已经深刻的感受到了互联网金融正在促进征信体系的成长,不过其中个人隐私的问题更需要注意,下面就来聊聊这个问题吧。
信贷市场上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的发展有助于解决这个难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个人消费活动、兴趣爱好甚至企业生产经营等都被有效地记录下来,通过数据的积累和分析,研究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从而帮助我们更加客观地认识经济规律,了解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如今,小到企业微观决策,大到国家宏观政策,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重点在于后者。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和借贷交易,核心是信用风险管理。尽管对于金融专业的人来讲是老调常谈,但是对于互联网出身、新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来说,可能需要对此多一些重视。互联网金融一样离不开风险识别、判断、评估和管理。
互联网以三种形式服务金融
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有众筹、人人贷(Peer-to-Peer Lending,P2P)、余额宝等,抛开这些形式,从本质上来讲,互联网仍旧是一个工具,金融才是核心内容。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有三种形式服务于金融:
第一种形式是渠道功能。比如说商业银行网银,从商业银行的角度上来讲,可以说它是一种渠道,另外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服务方式。以前需要个人到柜台去办理业务,现在把商业银行的网点搬到互联网上,互联网成为消费者接触银行服务的一个渠道。例如,工商银行的业务70%-80%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
第二种形式是信息来源。互联网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重要影响,是因为它记录了不易被记录的信息,互联网成为信贷交易或者是金融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来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金融,阿里很容易、很方便地掌握商户或消费者的一部分交易数据,根据这些信息并结合其他手段,就可以比较方便地对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对这些小微企业,用传统的贷前调查方式逐一去调查,成本就太高了。
第三种形式是中介功能。互联网在整个互联网金融当中,起着中介的作用,就是把有钱的人和需要钱的人匹配在一起。最典型例子就是人人贷和众筹模式。
个人隐私须立法保护
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记录了很多以前不可能被记录的信息,它几乎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透明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个人隐私保护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互联网上留下来的信息,哪些信息是可以用的,需要怎么来用,哪些不可以用于商业目的,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回答,都需要有规则。
个人数据必须得到保护,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并认可的原则。在数据保护方面,欧洲国家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所以目前欧洲人普遍具有较好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欧洲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工作也走在世界前列。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个人信息和数据,需要有一定的原则。首先,要有目的性。比如,建立征信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放贷机构来评估借款人的风险。其次,采集数据还要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就是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些信息确确实实是必要的。此外,个人放弃隐私总要得到一些回报。拿征信系统来说,放弃隐私换回的是和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交易关系的可能性、便捷性,换回来的是更多的融资机会和较低的融资成本。
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尽快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唤醒社会公众的数据保护意识。只有消费者个人有了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意识,并在社会上达成共识后,才能推动其成为一个法律。
互联网金融已经在我们不经意间影响着大家的生活,这次的征信体系也是为了更好的补充互联网金融,相对而已大家最为关心的就是个人隐私的问题,看完上文之后大家是不是有了一些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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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