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钱景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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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牌机构 严谨规范
私募会员单位 安全放心
盛大、银河、华山联合注资
来源:证券日报
2014-11-28 14:34:26 第88期
本月的20号,ABS备案制诞生了,这对于众家信托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ABS备案制出现的目的也是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作为受益者之一的信托公司更是“受益匪浅”。
为配合银监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步审批的文件,近日,沪深交易所先后下发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相关文件,对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适用和监管规则做出详细安排。
目前,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唯一的法定特殊目的机构,自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下发取消信贷资产证券化行政审批以来,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将进一步刺激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布局。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目前监管明确支持信托公司参与的业务,得到各家信托公司的热烈追捧,但是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服务同质化严重,在监管层将ABS业务放开行政审批后,如何在多元化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提高自身服务价值,是摆在信托公司面前的现实问题。
17家信托公司已参与69单项目
上周,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表示,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银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而本月26日,沪深两市相继迅速修改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相关文件,为了更好应对备案制下的发行特点,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环节的业务规则进行了明确。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无中唯一的法定特殊目的机构,多家信托公司近年已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未来发展的核心战略进行推进。而此次多部门连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利好消息,更让市场看好信托这一业务的发展,昨日,两市仅有的两家信托公司之一陕国投,在近日公布了争取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后,中午报于10.8元涨停。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已有30家信托公司拥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在2005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刚启动时,只有两家信托公司获批,当前,已实际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托公司有包括中信、中诚、外贸、上国投、北国投等。截止到2014年9月末,我国共发行69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计金额约2750亿元,在这69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17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参与。
信托公司期待非同质化的突破
今年4月份,陕国投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申报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议案》。
厦门信托近日公告称,该公司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据了解,厦门信托自2012年起着手筹备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成立资产证券化资格申报小组。
此外,多家信托公司也明确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战略性业务来发展。兴业信托表示,在制度建设、系统搭建、团队培养以及市场拓展方面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努力提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兴业信托正与多家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化业务,业务规模超过150亿元。此外,兴业信托还积极探索私募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业务领域涉及融资租赁资产、企业应收账款、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等。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仍以银行为主导,使得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实现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突破,必须在差异性上求解。资深信托人士分析,信托公司服务于资产证券化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1、在投资者核心权益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和受托人,应继续完成前期、发行、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的精细化发展,建立起运行有效的全程服务体系。
2、在合作机构关系建立方面,信托公司可以与市场各专业机构继续建立共赢协作体,通过建立协作团队品牌,有效衔接业务运行链,为发起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可持续,有特色的专业服务方案。
3、在业务创新方面,与各家专业机构共同探索符合内地市场真实需求的解决方案,这些创新方案将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即以能够同时满足发起机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要求为目标。“按照投资者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框架下,与各专业机构沟通探讨资产筛癣证券设计、发行和交易、证券流动、资产风险管理等技术创新,保证创新元素能够被市场容易接受,信息基本对称、操作运行便利,监管监督有效,从而逐步达到业务持续,利益共赢,合法合规,风险识别,职责清晰的资产证券化运行体系。
ABS备案制诞生的消息迅速的在金融行业传播开了,而作为受益者之一的信托公司更是拍手叫好。ABS备案制的诞生更加的激发了信托公司的创新意识,尤其是服务方面的创新更受到了重视,他们正在寻找差异化的服务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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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龙梅